其實我想說英文並沒有想像中困難

分享這間線上英文給你們^^

成人英語:http://goo.gl/GvX5Zu

兒童英語:http://goo.gl/ZA1LVI

 

 

成人英語:http://goo.gl/GvX5Zu

兒童英語:http://goo.gl/ZA1LVI

相關詞
英文補習班推薦 台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台北
英文補習班 高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高雄英文補習班相關詞
英文補習班推薦 台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台北
英文補習班 高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高雄英文補習班相關詞
英文補習班推薦 台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台北
英文補習班 高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高雄英文補習班相關詞
英文補習班推薦 台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台北
英文補習班 高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高雄英文補習班相關詞
英文補習班推薦 台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台北
英文補習班 高中英文補習班
英文補習班 高雄英文補習班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明訂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且有調動限制。勞動部對此說,此修正對勞雇雙方皆有利。 近來國內外企業競爭激烈,企業為保護經營利益,往往會要求各部門、不分職位或不論是否會接觸營業秘密的勞工,都要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有些企業會因擔心無法留才或員工流動率過高,透過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限制勞工一定時間內不得離職。導致勞工常為爭取工作機會被迫簽訂相關條款,之後提前離職或被雇主逼迫離職時,卻面臨無力償還巨額違約金的困境。 此外,部分企業也會藉由調動,逼迫員工離職或調動後勞動條件大幅降低等不利對待。 勞動部說明,這次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的競業禁止條款中,除明訂競業禁止期最長不得逾2年外,尤其更明訂雇主若要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可違反勞動契約外,還應符合,基於企業經營上必需,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對勞工工資與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的變更。調動後工作是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若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且要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這些修正內容,對上述時有所聞的勞資爭議,都能有效解決,」勞動部認為,這次修正可充份發揮調和勞工權益與企業利益的效果,對勞資雙方均有利。1041127
00014F1971489566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htgh6223e 的頭像
htgh6223e

李思妤的部落格

htgh6223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